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区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区纪委常委会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5天向区委和市纪委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位常委。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会后向区委和市纪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三条区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议题,除上级党组织有统一要求外,应当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四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员干部、离退休老同志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收集,并如实反馈给本人。
第五条每位常委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就事论事的做法。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开展谈心交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领导班子提出整改建议,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七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区委和上级纪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交书面材料。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第九条区纪委常委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具体事宜由组织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