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会议规定

一、机关党委会

(一)机关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应于会前通知各委员。委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在会前征求其意见建议,并在会后向其通报决定问题的情况。

(四)议事内容:机关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或区纪委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研究贯彻意见;研究机关党委一个时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党员发展工作,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党支部设立、改选、补选的报告;研究决定对机关违纪违法党员的处理;审批命名表彰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他需要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五)根据会议内容,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并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重要问题时必须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定。

(七)机关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八)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二、党支部书记会

(一)根据需要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本机关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听取各党支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机关党的工作、专题学习任务、阶段或专项工作等。

(三)各支部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应根据要求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