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区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各室(中心)、各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二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书记决定随时召开。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三条会议主要是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讨论落实纪委常委会议决定;总结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等。
第四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必须按时到会,专心听讲,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高效、有序地进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按有关规定请假。
第五条区纪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有关工作;组织部负责会议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