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近期许多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违纪违法手段隐蔽、伪装性强,可以发现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与传统直接、单一、简单的腐败行为相比,呈现出更多的伪装性、隐蔽性,但其实质仍然是公权私用、权钱交易,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

面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

了解问题特征,深入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从腐败手段上看,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具有间接性、市场性、迷惑性。与传统腐败类型“一手办事,一手收钱”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般采取迂回策略,提前谋划、层层设防,间接性、市场性的特征非常明显。从腐败主体和对象上看,多元化与特定化并存。从查处的案件看,腐败主体从近亲属等身边人,扩展到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呈现“家族化”“圈子化”特点。在腐败对象的选择上,一些腐败分子从来者不拒到只和少数几个“圈内人”打交道,腐败对象特定化倾向比较明显。从案发领域上看,行业性、地域性特征明显。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的领域,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

紧抓问题本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纪检监察干部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培养穿透性思维,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本质。同时拓宽问题线索获取途径,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抽丝剥茧,盯紧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强化分析重点人员“职权、资产、人脉”之间的关联,提高从经济活动中获取案件线索的能力,深挖隐藏在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

铲除问题根源,断绝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提高治理腐败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常态化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动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斗虎屯镇纪委 张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