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党纪法规
通报曝光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8/1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5248
(1998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998〕法行字第1号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下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关闭窗口】
【返回页首】
东昌府区纪委监委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访问本站,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鲁ICP备09102006号-2
鲁公网安备3715020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