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缴纳比例: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已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党费基数计算方法:(1)行政人员党费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2)机关工勤人员党费基数=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3)事业人员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由机关党委报区委区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各党支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前将本季度收缴党费上缴机关党委,填好《聊城区直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一览表》,报机关党委留存。机关党委将收缴的党费如数上缴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十一、党费收缴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