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保密工作规定

一、工作原则

坚持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二、组织领导

机关保密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管本机关和指导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保密工作。

三、信息化设备保密管理

(一)计算机中心机房要设置防辐射设施,电源及出入机房信号要有严格的信号隔离措施。纪检监察信息网设置严格的用户权限,并采取相应的加密保护措施。

(二)涉密计算机严格按照机关《涉密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使用管理。

(三)存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光存储介质和半导体存储介质,不得随意交换或借予他人。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办公室,不准在计算机内存放涉密信息。

(四)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销毁涉密磁介质、光存储介质和半导体存储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时,要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销毁。

四、保密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有关规定,做好对文件、简报的定密工作。

(二)加强文电管理。各部室(中心)和各派驻纪检组要确定一人管理本单位的文件并做好日常保密工作,对收管的文电要及时清点,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调动工作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绝密亲收件或指定专人拆收的信件,未经授权,他人不得拆阅。

(三)各部室(中心)和派驻纪检组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要求传阅的,按规定传阅,阅后退交文件管理人员,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传阅。

(四)凡存放涉密文件、设施的场所,均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办公室一定要做到人走落锁,防止失密、泄密。

(五)涉密文件和资料要在办公室阅办,用后随时锁入文件橱;不准将文件带到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必须送到负责同志宿舍阅的文件,阅后应及时收回。

(六)严格文件清退和销毁工作。各部室(中心)和派驻纪检组收到的涉密文电要按规定定期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电要经领导审批、由机关统一派人监销,不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文件。严禁擅自向废品收购人员、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

(七)涉密文件要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印涉密文件。对送印文稿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入橱加锁;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八)传递涉密文件要手续完备,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投送。外出投送机密级以上文件,原则上要有2人配备专车同行,送件人不得脱离文件,不得捎带其他人员或办理私事,不准将文件带入宿舍和公共场所。

(九)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密件安全。

(十)严格通信保密规定。不得在未安装保密装置的有线电话、手机、传真机中传输秘密事项,禁止在个人通信、会亲访友、公开场合、亲属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

(十一)召开涉密会议,出、列席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要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会务工作的部室(中心)、派驻纪检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音响设备、录音、会议文件的印发、保密、记录等均应作出严格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保密教育;需交回的会议文件要及时清退;会场选择和设置要有利于保密;会议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后,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达。

(十二)认真抓好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案件管理和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实行保密责任制,有效控制知密范围,尽可能缩小知密面;抓好信息、通讯保密工作,严格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认真处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把好政治关、保密关。对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扩大知密范围或公开宣传。

(十三)严格查阅档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摘录和引用涉密档案。

(十四)机关各部室(中心)和派驻纪检组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用印须按规定权限批准,不得随意乱放滥用。

(十五)认真做好保密检查。各部室(中心)和各派驻纪检组要按规定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办公室原则上每个季度组织1次大检查,组织交流保密经验,促进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十六)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